建筑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是建筑施工重大安全危险源之一,也是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点,为减少和降低塔机这一特殊施工机械的安全事故风险,依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起重机械安全规定》)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作业规程》(简称《监控系统规程》)。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工地的塔机全面采用安全监控系统(简称“监控系统”),对塔机的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通过先进科技技术的运用提高塔机运行安全,预防塔机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开工项目的塔机一定要采用监控系统,未采用监控系统的塔机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监控系统应与塔机使用计划、方案的编制审批、安装、检测、验收、登记备案同步进行。
在建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后仍需使用塔机的,应采用监控系统,未采用监控系统的塔机不得继续使用。
监控系统一定要满足《监控系统规程》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其系统数据编码应符合《监控系统规程》规定的信息交换装置间或与群塔干涉运算装置间的通信协议、远程传输装置与管理服务器间的数据通信格式。
以图形数据显示方式对塔机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塔身倾斜角度、运行行程、环境风速等信息进行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功能,并且具备防止任意改动装备和数据的措施。
1、自检故障报警。监控系统应具有开机自检功能,在监控系统异常工作时,应能立即显示并记录故障信息,采用报警声光、显示及语音提醒塔机司机和监控人员。
2、临限预警。当塔机运行临近安全定额限值时,应在塔机驾驶室、监控室采用报警声光、显示及语音提醒塔机司机和监控人员,同时对塔机运行进行减速限速。
3、达限报警。当塔机运行达到安全定额限值时,除在塔机驾驶室、监控室采用报警声光、显示及语音提醒塔机司机和监控人员外,还应采用在工地内都能听见的报警声,提醒施工、监理、建筑设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当塔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塔机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具有防止超载超限、单机防碰撞、塔机群防碰撞功能,能保证及时自动终止危险作业。
能将塔机司机违规操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及时发给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专监、司机的上级。
具有监测塔机顶升或拆卸过程中的环境风速、平衡力矩等参数,超过安全要求时予以报警的功能。
具有项目部监控系统管理室对所有塔机驾驶室实行视频监视,并可以直接视频的功能,视频数据保存应大于100小时。
具有运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能查询塔机运行的历史,查询达限操作、违规操作的次数和时间。
监控系统一定要满足《监控系统规程》规定的安装、调试、检验、运行与维护的各项要求。在既有塔机升级加装监控系统时,严禁损伤塔机受力结构、不得改变塔机原有安全保护装置及电气控制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由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所有塔机采用监控系统,并建立塔机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系统管理平台作为实施工程单位减少和降低塔机安全事故风险的安全生产工作平台;作为监理、建筑设计企业实时检查和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做好塔机运行管理的平台;作为安全监督机构督查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塔机安全生产责任的载体。
凡在绵阳提供监控系统供应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报市城建监察支队登记后予以公示。
(一)有合法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活动符合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在绵阳有办事机构;
(二)有适应能力,提供的监控系统在满足《监控系统规程》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上述八项功能要求;
(三)有知识产权,提供的监控系统应有相关专利证书或国家级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有生产能力,提供的监控系统应是自行生产,并通过国家特定种类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力矩型式试验有效报告;
1、要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对自行购置使用的塔机还应认真执行第四、五、七、八、九条的规定,切实履行使用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的职责。
2、负责施工现场所有塔机一定要采用监控系统。一是应将监控系统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塔机使用计划同步编制;二是负责向符合标准要求的供应服务单位购买或租赁塔机监控系统设备和服务,查验进场监控系统设备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书;三是协调塔机和监控系统同步安装、检测;四是负责委托供应服务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监控系统管理平台;五是组织租赁、安拆、监理、系统供应单位对塔机和监控系统同步验收。
3、明确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应用和日常管理,建立完整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对塔机运作时的状态、塔机司机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对塔机故障或监控系统故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置,对塔机司机违规操作及时批评、教育及处理,并将以上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1、要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
2、将施工现场所有塔机采用监控系统纳入监理重要工作职责,对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监控系统的行为,责令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及时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建筑设计企业和属地安全监督机构;核查进场监控系统设备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书。
3、应经常性的对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擅自拆除系统控传感器、切断系统电源等行为应立即责令不再使用塔机,并报建筑设计企业和属地安全监督机构。
4、对实施工程单位协调塔机或监控系统故障处置及塔机司机违规操作处理情况做监督。
1、要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切实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2、负责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所有塔机采用监控系统,并将监控系统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及时支付。
1、要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
1、是塔机安装、拆卸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
2、应向采购的实施工程单位提供监控系统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书。
3、负责向施工、监理培训监控系统的操作、应用、维护、保养等知识,教会塔机司机及系统管理人员正确运用操作系统。
4、应建立监控系统运行检测制度及手段,保障有关技术数据的真实性;发现系统异常立即处理并报告施工、监理单位,问题严重应还报告建筑设计企业和属地安全监督机构。
5、应不停地改进革新、一直在改进,提高监控系统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增强监控系统的性能。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规定》,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各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起重机械安全职责情况做监督,纠正和处理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2、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塔机采用监控系统的督查。一是检查建筑施工工地所有塔机是否按要求采用监控系统;二是抽查建筑施工工地是否建立完整系统的管理规程,是否落实专人监控和管理;三是抽查系统运作情况;四是抽查监理单位是否及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整改落实;五是抽查塔机安装单位和系统安装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安拆、调试、维保及培训等工作。
塔机监控系统是运用现代科技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属新型的安全措施,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在现行定额尚未计此新型措施费用的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塔机按要求采用监控系统的,实施工程单位应编制采用监控系统计划,报监理和建筑设计企业审批后实施,所需费用实行现场据实签证方式进行。
(二)已招标尚未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将监控系统费用增加列入合同价款里。实施工程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应将采用监控系统计划报建筑设计企业审批,将所需费用增加至合同价款之中,在承发包合同中注明。
(三)尚未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价包含监控系统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包含监控系统费用,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组织专家评委评标时,发现不正常计取监控系统等安全措施费用的投标文件应视为有重大缺陷。
(一)将建筑施工工地塔机采用监控系统作为月“样板工地”、“市级年度标化工地”、推荐“省级标化工地”评选必备条件之一。对2016年积极主动采用塔机监控系统并正常有效使用的建筑工地予以表扬,在项目安全文明综合评分总分上加3分。
(二)对按要求塔机应该采用监控系统而未采用的施工项目部,由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超过要求时间塔机仍未采用监控系统的责令不再使用塔机,约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在项目安全文明综合评分总分上扣5分。
(三)对塔机虽安装监控系统但未建立管理平台、缺乏管理制度、未确定管理人员落实责任等未正常有效使用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由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在项目安全文明综合评分总分上扣2分。
(四)对擅自拆除塔机安全监控传感器、切断监控系统电源等行为让监控系统异常工作的建筑工地,由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约谈,在项目安全文明综合评分总分上扣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监理单位在塔机采用监控系统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安全监督机构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行政处罚。
(六)对塔机租赁、安拆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由安全监督机构予以责令整改,约谈,行政处罚。
(七)对建筑设计企业不督促不支持塔机采用监控系统的,由安全监督机构予以约谈,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
(八)对监控系统供应服务单位不认真执行《监控系统规程》规定来安装、调试、检验、维护监控系统的,提供的监控系统不能满足八项功能要求的,由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约谈、取消公示,禁止在绵阳新开展监控系统供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