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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案例

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为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4-04-17 17:43:48   来源:客户案例

  2022年12月29日,安徽淮南一化工厂进行管道改造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3.58万元。

  事故原因为陆某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在未办理高处作业证、未佩戴安全带、自身安全防护不足的情况下,在高于地面3米且无安全网的热水桶上方进行高处拆除作业,失足从热水桶顶部坠落。

  2020年8月8日,福建省晋江市一厂房发生火灾,大量浓烟直冲天空,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30.75万元。

  起火原因为蒋某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作业人员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

  2019年3月7日,广西省南宁市一公司对布袋收尘灰斗进行耐磨施工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此次事故中,施工队长徐某违反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安排无驾驶叉车资格的工人驾驶叉车违规开展作业,工人因驾驶操控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碰撞到徐某,致徐某死亡。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做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不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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